一、产生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的依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约定。
二、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属于《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三、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都是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四、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是各自独立、地位平等的关系。
五、保护时效不同。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时效一般为两年。
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非常年性工作,签订劳务合同。如果该劳务合同没有到期,单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能仅以书面形式作为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唯一区别,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的这类事实一律归结为劳务关系。我们应结合实际,作出合理判断,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要件,仍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另外,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的现象也经常出现,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