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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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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求》

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基础或应收应付制。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求

权责发生制是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科学、合理、盈亏的计算比较准确,但缺点比较复杂。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逾期半年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3、投资收益;4、定期存款利息支出;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6、固定资产修理、租赁、低值易耗品购置、安全防卫等大宗费用支出;7、无形资产摊销;8、固定资产折旧;9、各种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