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为什么不属于不可抗力
因为台风是可以预报的,但受灾的程度和分布范围尚难精准预报。灾害是无法避免的,但当事人有责任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
现代科学对于台风的发生已经能够大概率的准确预测。如果在台风发生之前,台风发生地气象部门已经提前发出了台风的预警,那么当事人在气象预警之后,台风发生之前,能够通过自己的作为,避免影响的发生,那么当事人就不能以台风发生作为不可抗力免责的理由。
如果在预警之后,台风发生之前,当事人按照应对台风发生的方案,尽了自己的努力,但是仍然不能避免影响的发生,而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影响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当事人所遇到的情况就符合不可抗力的三要件,从而可以引用不可抗力要求免责了。
因此,台风这一客观现象并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台风发生之后,由于台风的影响,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客观情况对于当事人才是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 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不可抗力的起因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台风的命名
如果你对台风比较熟悉,你会发现台风的名字都是提前定好的。其实在上个世纪是,各国之间对台风的命名方式并不同,导致同一个台风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字,这在过去信息比较封闭的时候没有问题,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台风名字的混乱非常不利于科学家们的研究与统计。
为了研究方便,在上个世纪末时世界气象组织规定,发生在西太平洋和南海的热带气旋都要统一命名,其中名字由亚洲各国提供,一共有140个名字。我国提供的名字有:海葵、木兰、玉兔等。
这些名字按顺序依次排列,当使用到最后一个名字时,在返回第一个名字继续使用。也就是说,虽然有时候台风的名字是一样的,但强度和位置都不同。
当某一个台风对人类造成非常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时,该台风名字就会被停用。比如:对我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利奇马”,在去年被停用,用来特指这一场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