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内容
1、办理人姓名
2、办理人性别
3、办理入地址
4、发证单位(需盖章)
5、发证日期
证明用途
用途:
1.涉台业务办理可能要用到未婚证明;
2.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
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注意:除涉及以上地区可能要开具未婚证明的可以办理之外,其他情况从2015年9月23日起,北京市民政部门正式实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经过多部门协调,婚姻信息将实现部门间直接核对。
最新政策
已取消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北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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