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并进行审验。换证和审验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本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或者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已参加审验教育的;
3、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4、申请人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许可条件;
5、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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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出申请。
需携带上述材料前往。
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在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
4、机动车所有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5、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申请,进入决定程序。
(三)告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换发并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簿上签收。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地点
北京车辆管理所总所
联系地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联系电话:12122
机构简介: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领导,下设7个副处级和6个科级机构,同时负责20个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业务指导,承担全市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任务。电子邮箱:jgjcgs@bjjtgl.gov.cn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路线:驱车路线:南四环18号出口或者博大路(吕营大街)出口。乘车路线:927专线、803快车、740 、657或乘地铁到四惠站换乘984支、740、657路公交车,十八里店南桥站下车。
邮政编码:1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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