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公众
具体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联系电话(传真): 65228561
办理时间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办理条件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可随抚养人落户。
办理材料
1、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2、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3、户口簿
4、申请落户书面材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办理流程
1、办事人填写(户口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审核呈报办证中心领导审批后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海南省物价局财政税务厅关于《户口簿》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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