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 的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资格备案后,可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所需材料
资格备案所需资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退税所需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2)退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5)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8)企业工资发放表。
(9)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10)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11)残疾人花名册和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办理流程
资格备案流程
携带所需报送的备案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申请退税流程
携带所需报送的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办理退税。申请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时限
资格备案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申请退税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国税发[2007]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联系方式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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