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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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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办理流程 需要材料包括》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在海口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呢?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条件需要哪些?需要什么材料?小编为你解答。

需要材料包括

办理条件

1.在海南省机动车经销商处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由省内机动车经销商在收取车款开具发票的同时代办申报并代扣代缴车辆购置税,然后机动车经销商再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厅打印完税证明,办理后将发票(发票联、注册登记联)电子转账完税证和完税证明交予购车纳税人。

2.在外省购买本省登记注册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满足条件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材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进口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如不易确定具体车辆型号的,纳税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2)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前,车主发生变更的,纳税人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二手车交易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拍卖、调拨、接受捐赠、获奖等应税行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明确如下:

①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②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③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④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办理流程

(一)在我省机动车经销商处购买的车辆,购车时由省内机动车经销商在收取车价的同时代办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等事宜,须在经销商打印出来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或盖章。

(二)纳税人自行进口车辆或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免税条件消失的情形需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自行携带申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1、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将打印出来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名或盖章。

2、审核无误的,给予办理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办税服务厅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

1、在省内购置的机动车,在购车支付车款的同时由机动车经销商统一代扣代缴车辆购置税并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事宜。购车者不需再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申报缴纳手续了。购车者持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和完税证明即可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上牌)。

2、从省内经销商以外地方购置的机动车,申报办税地点为: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汽车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汽车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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