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2.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所需材料
1.赔偿申请书;
2.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损害的证据材料。
办理流程
1.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办理时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办理地址:各市县办税服务厅、省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咨询: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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