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凭证是消费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是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需要注意的是三包凭证不等于保修卡。只有从正常渠道进口或者生产的数码相机才拥有保修卡,保修卡上一般会标明相机型号,相机编号(每台数码相机只有一个编号,机身和保修卡的编号应该一一对应,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数码相机的编号),还有购买时间及保修期时间,保修点和电话,最重要的是要有厂家的签名或者盖章。
在三包问题上,以往一些商家只给保修卡,而《售后服务行业标准》将规定“生产者在消费电子产品售出时应提供三包凭证,而不是保修卡”;销售者在销售消费电子产品时应按该规定认真填写发票和三包凭证。因为发票和三包凭证内容填写不全而引发的纠纷由销售者负责。
三包是指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三包卡即是售后凭证也是保修卡。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属于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等条款,即属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