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现在除了禁忌人群之外,几乎所有人都在赶着接种新冠疫苗,而有的人本来还在犹豫,却因为别人的劝说也开始接种育苗了。有些地方还打出了全民接种的口号,对此,不少人觉得这个是强制性的,必须要做的。那么,接种新冠疫苗是强制的吗?新冠疫苗必须要打吗?一起来了解。
接种新冠疫苗是强制的吗 新冠疫苗必须要打吗
疫苗接种
“应接尽接”不等于“一刀切”
接种疫苗是防控疫情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正在“应接尽接”、按梯次,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城市加快推进新冠疫苗接种。
他指出,近期,个别地方接种工作中出现了简单化,甚至“一刀切”的情况,强制要求全员接种,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要提升各地接种管理和组织水平
国家卫健委疾控局副局长吴良有表示,目前个别地区在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的推动过程中,存在简单化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不是普遍性的,但是也反映了个别地区组织管理工作还不够精细、精准。
新冠疫苗
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继续加强对各地的指导,要求各地提升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管理和组织水平,加强对接种人员的培训,合理设置接种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新冠病毒疫苗配送,通过精确预约安排接种人数和接种时间,对人员有效分流,防止人员聚集,按照预防接种工作相关规范要求做好全流程操作。在接种工作中将坚持“应接尽接”和自愿原则相结合,在充分告知的基础上,引导并鼓励群众积极接种、主动接种,力争实现“应接尽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开展接种
吴良有介绍,近期新冠疫苗接种主要围绕两个重点开展:一是重点地区,优先确保全国疫情发生风险高的口岸城市、边境地区、大中型城市,以及既往发生过聚集性疫情的地区推进接种工作。二是重点人群,包括冷链从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高等院校学生和教职工,大型商超服务人员和保障社会运行的交通、物流、福利机构相关人员等。
接种疫苗禁忌:
新冠疫苗
为了打消民众对疫苗接种的安全顾虑,卫健委近日公关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列举了五个接种禁忌:
一是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二是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三是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四是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五是妊娠期妇女。
王华庆表示,五种情况中,除了过敏以外,其他情况都是暂时的,如果禁忌状态不存在了,就可以接种疫苗。
导语:大部分企业都喜欢在快要下班的时候开会,而这会一开就是一两个小时,期间我们是想走也走不了,而且已经超出工作时间,应该也算是加班了吧?那么,如果从法律规定上来讲,临下班才开会算强制加班吗?到底快下班的时候开会算不算加班呢?一起来了解。
临下班才开会算强制加班吗
临下班才开会算加班
算。《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或者用人单位不可以超时加班,开会也肯定属于加班。相关规定是每天加班不可以超过3个小时,每个月加班不可以超过36个小时。“市民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单位是否属于超时加班,而且按照相关规定应该支付超时加班的加班费,可以向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如果超时加班认为侵犯了权益,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关于加班的要求:
(一)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强迫员工加班。
加班的种类:
加班
(一)工作日加班。
(二)双休及法定假期加班。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加班费:
加班费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按照我国以前的惯例,今年劳动者还是有高温补贴的,只是每个省份的高温补贴标准是不同的。最近有些朋友来咨询一下小编,高温补贴是强制的吗?高温补贴发放是强制的吗?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小伙伴都很想知道答案,下面赶快来了解下吧。
高温补贴是强制的吗
是强制的,高温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补偿,而清凉饮料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企业不能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来冲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大家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高温补贴维权注意事项有哪些
1、高温补贴在各省份有不同的发放时间,一般是在每年5-10月发放,属于阶段性补贴,诸如加班费的约定,对劳动者而言,必须谨慎,一旦在工资条上模糊处理,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都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找到工作签订合同是件高兴的事,但是绝对不能“一口价”定工资。
高温补贴图片
2、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不妨多留个心眼,对于高温补贴、加班费等项目,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好,作为工资的具体构成,一旦企业不发,则有据可查,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项目必须包括高温补贴,一旦企业不发放,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3、补贴与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高温补贴可以作为补贴的一项。在出现被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发放的法律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夏季用工的时候,必须给户外工作的职工发放高温补贴,参考当地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发放按照拖欠工资处理。劳动局接到职工举报投诉,可以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也会要求企业补发高温补贴。
一半时间在室内工作是否可发一半高温费
还有些劳动者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这类人员如何发放高温津贴也往往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困惑。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上海市曾明文规定: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但需指出的是,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被设定为高温岗位的,就应全额发放高温费,而不能只发“一半高温费”;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未被设定为高温岗位,但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支付一定数额的高温费的,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当然企业设定的应支付高温费的岗位应当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半露天”工作的职工,只要其岗位职责表明,必要时需露天作业的,职工支付高温费的请求往往也会得到支持。如有的保安尽管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工作,但是根据工作守则规定,每天有一个小时必须到室外巡逻的,法院也可能支持其高温费的请求。
至于日常坐办公室的职工经常外出开会或办事,尽管路上也会遭遇高温侵袭,但毕竟不是在露天工作,是否应支付高温费,一般可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发放高温补贴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夏季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那么,大家知道高温补贴是强制的吗?高温补贴是国家规定一定要发的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一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来好好看看。
高温补贴是强制的吗
高温补贴是强制的。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职工高温天有哪些福利?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什么是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因高温停止作业扣工资吗?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发高温津贴后会降低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不是一回事。简单来说,高温津贴是工资,防暑降温费是福利。高温津贴对工作环境有限制,防暑降温费则没有特别要求。
防暑降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是职工福利。
而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职工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高温补贴不是每个劳动者都有的,只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的工作,才能获得高温补贴。那么,大家清楚广州高温补贴是强制的吗?广州高温补贴发放是强制执行的吗?接下去请大家收藏好小编精心准备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州高温补贴是强制的吗
是强制的,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
2015年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出台“高温津贴”标准,但多地标准数年未涨。即便如此,许多中小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强的农民工仍领不到高温津贴,或是常遭打折扣。有的老板不按规定按月份发放,竟按超过35°C的高温天气具体天数发放,有的单位用绿豆、饮料等防暑降温物资“冲抵”,蒙混过关。全国总工会表示,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费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凡属防暑降温饮料的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各地高温标准
福建省
2021年6月起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北京市
针对高温天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表示,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单位,须按月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北京市自2012年7月起上调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陕西省
陕西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2015年调整)为:
(一)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执行标准及时间:公司在陕西省境内职工执行陕西省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从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二)高温津贴
公司驻陕单位安排职工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浙江省
2018年6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随着天气日渐炎热起来,大家开始关注高温补贴的问题了,每个地区的高温补贴政策是有所差异的。最近有些朋友来咨询小编,杭州高温补贴是强制的吗?杭州高温补贴必须发么?接下去小编带大家来学习下吧,涨知识的节奏,还不赶紧来围观围观。
杭州高温补贴是强制的吗
是强制的,高温补贴是国家强制性的要求每个企业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工作者都需要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的标准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标准。发放的月份通常是四个月,从六月到九月。
酷暑下工作的工人。在高温下的作业者进行一定的关怀,是十分有必要的。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高温补贴发放的具体法规
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尽管早年就有人呼吁对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但这个《暂行办法》依然“暂行”了整整半个世纪,对高温作业者的关怀往往由各地方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高温灾害”一词逐渐融入社会语言体系证明,很多地方还十分缺乏对高温作业者的必要关怀,不少企业甚至还在津津乐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热而死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因高温而致伤致病。
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条法规也成为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对于高温劳动保护具有指导性意见法规。
2015年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