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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3 21:45:49
万年历日历:未婚知识
未婚知识
广州未婚证明有什么办法理

未婚证明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用到的一种证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还没有结婚的人需要贷款买房得需要开具未婚证明,出国留学、出国工作等也是需要开具这种证明的。那么广州未婚证明怎么办理?未婚证明在哪里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现在就随着办事指南小编往下看看吧。

办理条件

1、广州市户籍居民,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或丧偶

注:除对涉台和部分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未婚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提供:

(1)本人户口簿

(2)本人身份证(军人提供《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

(1)本人身份证

(2)委托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注: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

2、审核;

3、受理,并出具证明。

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水荫路110号(东风公园西门)

电话:83814282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佳信花园C3栋首层

电话:34073601

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荔湾区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1楼

电话:81379313(咨询)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出具证明的,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

出具证明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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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婚证明有哪些用途

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那么未婚证明到底有什么用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填写内容

1、办理人姓名

2、办理人性别

3、办理入地址

4、发证单位(需盖章)

5、发证日期

证明用途

用途:

1.涉台业务办理可能要用到未婚证明;

2.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

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注意:除涉及以上地区可能要开具未婚证明的可以办理之外,其他情况从2015年9月23日起,北京市民政部门正式实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经过多部门协调,婚姻信息将实现部门间直接核对。

最新政策

已取消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北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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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婚证明该怎样办理

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那么在北京应该怎么办理未婚证明呢?有哪些流程?办事指南为你解答。

办事说明

当事人因房屋买卖、银行贷款、遗产继承、结婚、收养、出国公证等需要到登记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条件

1.出具证明的用途是办理赴台湾地区或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

2.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3.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5.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6.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北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

7.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当事人填写《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点击下载;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阅婚姻登记系统并对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核对。

三、出证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予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不符合出具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理由并提供有关咨询。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登记信息与婚姻登记系统不符的,须出具查档证明;

4.申请出具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5.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在北京期间《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入、迁出时间的证明;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北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点击查看北京市民政局网站及婚姻登记处地址电话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最新政策

*已取消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北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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