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湿气这东西一年四季都可能常伴你,像重庆、四川、贵州等西南地区,常年面对湿气较重的烦恼,那么体内湿气重怎么去除呢?今天就教你几个有效的方法,平时坚持就可以很好的去除湿气。
体内湿气重怎么去除?
1、保持清淡的饮食
平时养成养好饮食习惯很重要,长期的不良饮食习惯会导致脾胃功能的弱化,这就会引起体内湿气过重的情况。饮食注意均衡搭配,一般肉食是极易产生湿气,而蔬菜、水果等清淡饮食则能够提供人体必需的营养成分,所以饮食中适当吃肉,多吃新鲜水果蔬菜有助于改善因湿气过重的情况。
2、喝红豆薏米汤/粥
红豆搭配薏米是去除湿气的搭配,将红豆和薏米混合熬成汤粥,饮用汤并吃其粥,坚持一段时间是可以去除湿气的。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想红豆薏米保持有祛湿的功效的话,在熬制粥的过程中不要加大米,旦加进去大米,就等于加进去了湿气,所以整个粥就稠了。
3、运动去除湿气
运动的好处在于可以加速人体的新陈代谢,使体内的湿气通过汗液、尿液的形式排出,有效缓解湿气过重给人带来的各种不适症状。运动需要长期坚持,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一周最好阿伯吃3到4次的运动频率,养成良好运动习惯,湿气根本不会找上门的哦。
4、避开环境里的湿
别看炎热的夏季空气很干燥,其实也容易有湿气侵蚀人体情况的发生,有些人喜欢接睡在地板上,但是地板凉,湿气重,容易造成身体湿气重,所以千万不要这样做,要时刻远离这样的湿气环境。
提示:彻底去除湿气需要长时间的坚持,需要我们每个人从生活当中的每一个小细节上做起。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实施这条原则,是为了对发生的事故找出原因,惩前毖后,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应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只要原因时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做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绝不轻易放过,并找到各层次原因的因果关系。
四不放过原则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事故发生后,找到事故原因以及处理责任人固然非常重要,对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的教育更应得到人们的注意,这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中“预防为主”一词的重要体现。只要做好了事故后的安全教育,才能起到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效果。
在调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之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是达到“本质安全化”的重要过程,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保证设备设施等的安全性。

我们现代不科学的饮食往往容易导致我们体内出现毒素,如果我们的肝脏功能不能及时将毒素解掉的话,那么我们体内的毒素就会越来越多,体内如果长期积累太多的毒素那么会导致我们身体出现疾病,所以我们要懂得排毒的方法,饮食排毒是最快最有效的,那么体内有毒素吃什么?排毒要吃哪些食物才行?
排毒这5种食物最管用
1、海带
海带中含有丰富的纤维素、褐藻胶等,能够帮助清除肠道内的废物和毒素,阻止人体吸收重金属,有效防止便秘和肠道疾病,被称为“肠胃清道夫”。此外海带中的硫酸多糖能清理附着在血管壁上的胆固醇,使胆固醇水平维持正常。
2、芦笋
芦笋性味甘寒,有清热利尿功效,对口干、烦热等春季常见症状,都能有所缓解。芦笋所含的天门冬素有利尿作用,能排除体内多余的水分,有利排毒。芦笋中水溶性维生素较丰富,但过度烹煮容易使这些维生素流失,而且还影响芦笋特有的爽脆口感,适宜的烹饪方法是焯水后清炒或凉拌。
3、木耳
木耳能帮助溶解消化系统无法溶解的异物,如灰尘、杂质及放射性物质等,并集中排出体外,有清理肠胃的作用。木耳中的多糖体能疏通血管、清除胆固醇,有效降血脂,防止血栓形成。
4、南瓜
南瓜中含有大量的果胶,能黏结和消除细菌毒素、铅、汞等重金属、放射性元素以及部分农药。同时阻止胆固醇的吸收,和体内多余胆固醇结合并排出体外,使血液中胆固醇浓度下降。
5、韭菜
韭菜是名副其实的高纤维食物,每100克韭菜中含有纤维素1.5克,比芹菜和大葱都要高。可以促进肠道蠕动,减少胆固醇的吸收,排出肠道中的多余营养,预防肠道疾病。但需要注意的是,韭菜一次不要吃超过400克,否则易引起腹泻。
6、白萝卜
萝卜味辛、性凉,具有清热生津、消食化滞、顺气化痰的功效。现代医学认为,萝卜有很好的利尿效果,所含的纤维素也可促进排便,利于减肥。如果想利用萝卜来排毒,可以选择生食,打成汁或凉拌、腌渍均可。
排出毒素才能一身轻松嘛,赶紧试试吧!

每个省市都有分布武警支队,或者武警学校,如果你想要保家卫国,惩奸除恶,就去征兵吧!在上海自然也不例外。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来让我们看看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
第九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的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内容的宣传教育。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在征兵工作期间,应当依法悬挂、张贴有关征兵工作的宣传品。
第十三条 各类中等以上学校应当将兵役法制教育纳入德育教育大纲,并设置必要的课时。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七条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 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 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第十八条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第十九条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下达的征兵任务,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并且按照要求做好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征兵办公室、卫生局以及有关医院抽调人员分别组成市和区、县征兵体格检查组,设立征兵体格检查站,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应征公民实施体格检查。
医务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兵役登记后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对象(包括已被招工、招干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且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
第二十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抽调人员组成政治审查组,组织各承办单位对应征公民实施政治审查,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应征公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的意见,召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部门以及接兵部队集体审定兵员。
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接兵部队,依据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在审定的兵员中,择优批准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合格的公民入伍。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公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接受公民监督。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应征公民的批准入伍手续,并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入伍的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公民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输送一天前,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将本地区的新兵安全、按时送达指定的车站、码头。
第三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为部队接兵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部队接兵人员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一条 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缴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 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二) 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三) 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四) 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
第三十四条 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
义务兵退役后,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二)入伍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
(三)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
前款所列的优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兵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 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 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三) 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四) 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五)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六) 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
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五倍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 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二)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 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四) 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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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对于雾霾这个词有了越来越深刻的理解,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最严重的危害还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除了全副武装做好防护,不少朋友在饮食方面也特别注意。其实在饮食中多吃下面几种食物也能有效防雾霾,一起来看看吧!
黑木耳
黑木耳中富含的植物胶原成分,具有较强的吸附作用,可将因呼吸进入到人体内的灰尘、杂质、垃圾等污染物集中吸附并排出体外,从而达到净涤肠胃、养肺气清肺管的目的;同时还具有溶解与氧化作用。
银耳
银耳和雪梨同为白色食物,银耳性更温润,比雪梨更适合体寒或肠胃不好的人,同时又有益气清肠的作用。
白萝卜
白萝卜中的芥子油、淀粉酶和粗纤维,具有促进消化,增强食欲和止咳化痰的作用。中医理论认为其性凉,入肺胃经。
三文鱼
维生素D对人体也同样重要。当雾霾令人们无法再沐浴阳光的时候,那么如何获取到足量的维生素D才是关键。在鱼肝油当中,其实就有人体所需的维生素D,例如说三文鱼或是金枪鱼之类的鱼肉,可以补充人体所需。
香蕉
香蕉内的丰富维生素A能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除此之外,香蕉有助于消化,可以增强肠道的蠕动,将呼吸进来的废弃物尽快排出体外。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到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核发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那么在海口购置车辆时应该注意什么?车辆购置税证明管理具体内容有哪些?办理条件有哪些?需要什么材料?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补办的,须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所需材料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补办表。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办理流程
1.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车购税征收窗口申请核发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办税服务厅车购税征收窗口税务人员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填写内容以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原件核对后返还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完整,内容填写准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三条第五款: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补办表。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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