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师资培训的相应人员。
二、受理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含创业初期的四类人员,下同)参加创业培训,用人单位新录用四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三、申请材料:
(一)就业技能培训
⒈ 四类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可用特种行业上岗操作证替代,下同)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后,在6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就业局领取)
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⑷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⑸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⑹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⒉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应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就业局领取)
⑵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⑶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家庭住址、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⑸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⑹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7)就业率达到60% 以上的培训就业承诺函;
(8)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二)创业培训
⒈四类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创业培训(SIYB培训),应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实训的申请材料、补贴标准等参照创业培训相关内容执行,下同)。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就业局领取)
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⑸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⑹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⑺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⒉ 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应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就业局领取)
⑵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⑶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工种;
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⑸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⑹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8)创业率达到20% 以上的承诺函;
(9)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三)岗前培训
用人单位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1个月内可以向各级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就业局领取)
⑵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
⑶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人员花名册;
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⑸录用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⑹ 劳动合同复印件;
⑺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8)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凭证。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
具有海南省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1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就业局领取)
⑵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⑶培训人员花名册;
⑷《居民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⑸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⑹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申请时应附:《劳动预备培训学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申请人员《居民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和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等凭证材料。
(五)创业师资培训
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并取得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颁发SIYB教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在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1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就业局领取)
⑵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⑶《创业师资培训学员登记表》;
⑷培训人员花名册;
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⑹SIYB教师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
办理地址与服务电话
办理主体: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360室
办理部门:就业促进处
联系电话:0898-65367445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