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1、出现下列情况的,原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其《登记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登记证》: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死亡的
(4)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2、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如实向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并由该中心注销其失业登记: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5)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海口退出失业登记的情形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退出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就业援助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并由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注销其失业登记:
1、主动放弃就业要求的;
2、连续6个月未与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联系的;
3、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申领《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的。
温馨提示:
上述人员如要求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程序,必须由本人向原发证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和重入的原因,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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