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
所需材料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开具《纳税证明》。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将纳税人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制作《纳税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办理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办理地址:办税服务厅
联系方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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