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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13:13:20
万年历日历:上海市知识
上海市知识
上海市准生证有什么办法

准生证,想必每一个母亲都知道是什么,准生证也就是计划生育证,夫妇想生小孩子前的必须的准备手续。而如今,已经废除准生证,改名叫计划生育服务证。它起到一个备忘录的作用,便于计生部门为已婚妇女上门提供避孕药具。那么在上海准生证改怎么办理呢?办事指南小编为你解答。

上海准生证办理流程:

1、准备好以下材料到社区卫生中心

1) 双方身份证

2) 双方结婚证

3) 双方户口本

4) 双方单位”初婚初育”证明函

5) 办理”准生证”的申请信,包括双方签名

2、社区医生会在申请信上敲章。将敲好章的申请信和其他证件带到区政府,找到专门负责计生的部门,提交所有材料。工作人员会把身份证和结婚证归还给你,同时让你在一张白色纸头上签名收走,最后发下一张黄色的文件,这就是上海版的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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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是哪几个区

上海是一座非常有吸引力的大都市,因为有上海有各种各样的特产,如上海生煎、上海梨膏糖、上海面塑、上海丝绸等等。有些朋友想了解下:上海市区是哪几个区?上海市区有哪些区?接下去小编带大家来学习下吧,涨知识的节奏,还不赶紧来围观围观。

上海市区是哪几个区

上海市区是有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等16个市辖区。

上海中心城区是指上海外环线以内的区域,面积约660平方公里。核心区域包括:黄浦区(黄浦区、原南市区、原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静安区(静安区、原闸北区)以及浦东新区的外环内城区(浦东外环线以内的城区)。浦西七区为传统意义上的上海中心城区。

根据上海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中心城范围由总体规划确定,中心城范围以外为郊区。而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中心城范围为外环线以内。老城区是黄浦区的人民路中华路圈内。

上海“十二五”规划一个目前已初步确定的方向是,中心城区将形成“十字轴”发展态势。其中一轴(也即横轴)是从浦西的虹桥机场到浦东的国际机场城市发展主轴,另外一轴(也即纵轴)是沿黄浦江一轴,包括黄浦区、虹口区、杨浦等区,以及最为重要的世博板块。

横轴是沿线集聚了虹桥枢纽商圈、南京路、金融城、花木-龙阳路枢纽、张江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迪士尼国际旅游度假区、浦东国际机场等发展服务业的主要地区。“十二五”期间要更加注重向东延伸,也即向龙阳路枢纽以东地区进一步推进功能开发和要素集聚。

纵轴则是沿黄浦江地区,北从杨浦东外滩沿着黄浦江往南向南浦大桥、卢浦大桥进行延伸,这其中包含了世博板块的开发。徐汇滨江地区共储备土地约200公顷,占可开发土地面积的77%;黄浦区也有12万平方米地上商办建筑总量的土地储备,未来将重点发展金融、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集中体现城市高端服务功能。

上海中心布局

上海市中心空间远未饱和,世博板块的开发以及浦东东部地区的开发为中心城区开发提供了空间。上海“十二五”规划一个已初步确定的方向是,中心城区将形成“十字轴”发展态势。其中一轴(也即横轴)是从浦西的虹桥机场到浦东的国际机场城市发展主轴,另外一轴(也即纵轴)是沿黄浦江一轴,包括黄浦区、虹口区、杨浦等区,以及最为重要的世博板块。

①横轴

横轴是沿线集聚了虹桥枢纽商圈、南京路、金融城、花木-龙阳路枢纽、张江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迪士尼国际旅游度假区、浦东国际机场等发展服务业的主要地区。“十二五”期间要更加注重向东延伸,也即向龙阳路枢纽以东地区进一步推进功能开发和要素集聚。

②纵轴

纵轴则是沿黄浦江地区,北从杨浦东外滩沿着黄浦江往南向南浦大桥、卢浦大桥进行延伸,这其中包含了世博板块的开发。世博园有土地5.28平方公里,将成为南北向商务带开发的重点地区之一;徐汇滨江地区共储备土地约200公顷,占徐汇滨江可开发土地面积的77%;黄浦区也有12万平方米地上商办建筑总量的土地储备,未来是黄浦江高端商务带的核心区段,将重点发展与金融中心建设有关的金融、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集中体现城市高端服务功能。

去上海怎么走

上海主要的火车站有三个:

1、一个是上海火车站在市中心,在上海市闸北区秣陵路。始建于1908年,1909年落成。现上海站建于1987年,由原上海东站改建而成。

2、一个是上海南站,是上海中心城市的南大门,也是联系长江、珠江三角洲及中国南方其他城市包括港澳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南站及周边地区以其独特的地利条件和投资优势,必将成为与徐家汇城市副中心功能互补的又一区域经济中心。

3、另外一个就是上海虹桥火车站了,上海虹桥站,于2010年7月1日启用,是一座高度现代化的中国铁路客运车站,为亚洲最大铁路枢纽之一。该站是沪杭高铁、沪宁高铁与京沪高铁的交汇点,位于上海市偏西部,东邻上海虹桥国际机场T2航站楼,是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市港澳通行证续签办理指南

签证都是有期限的,所以办理时要注意办理签证的有期限是多少,免得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本文为大家介绍几种港澳通行证的续签方式,大家可以优先选择最方便的方式办理续签,建议大家选择网上续签的方式,方便快捷不用叫号排队!

办理条件

1、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

2、持我市签发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3、再次申请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办理流程

网上续签

1.登陆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网站:点击进入

2.点击【网上办证】 ---》选择【中国公民】

3.选择【本市居民】

4.选择【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5.选择再次申办,按照步骤操作即可。

窗口续签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官方网站:点击进入

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电话:28951900

窗口对外接待时间:周一 - 周六 9:00 - 17:00(国务院颁布的法定假日及调休日除外)

电话服务

直接拨打邮政速递指定电话11183*6代为申请, 如出入境审核通过,邮政速递工作人员将会按约上门收取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待签注完毕后为您递送上门, 使您足不出户办理签收(收、取件仅限上海本市)。

为了使您轻松办理续签手续,请您注意以下提示:

1、您网上预约或电话预约后, 60分钟内可知预约结果;如审核通过,最晚次日会接到邮政工作电话,预约上门取件时间。

2、审核通过的用户邮政工作人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来您处取件。

3、如遇周六、周日及国定假日,约取时间向后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因您个人原因无法接待的,则取、送件时限向后顺延; 如您取、送件地址属崇明、横沙、长兴三岛的,则取、送件时限再将向后各顺延半个工作日。

4、双向递送费用25元,其中每件投递费20元,另每件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邮政特快封套、 报价费用(因邮政原因造成丢失、损坏的,赔偿用户200元)等费用5元。同一地址的三本通行证同时办理签注的,可视作一件。

如您要求在工作日以外收、送件的,收费标准按邮政特快专递相关资费标准收取。

办理时限及费用

1.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两次有效签注40元/件。

2.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3.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件

4.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件

5.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办理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官方网站:点击进入

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电话:28951900

窗口对外接待时间:周一 - 周六 9:00 - 17:00(国务院颁布的法定假日及调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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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兵条件

征兵如今也算是一条不错的发展道路,兵役期间也有工资可以领,也算是另一种出路,但是征兵不是想去就去的,他都一定的严格要求,来让我们看看上海征兵条件有哪些?上海征兵有什么年龄要求?上海征兵有什么学历要求?体格要求是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上海征兵条件详细情况,希望能为你解答这些问题。

年龄条件:

男青年

为2014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入宽至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愿意,可征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女青年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2014年年满17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0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

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体格基本条件:

应征青年要求身心健康、体魄强健。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青年不低于1.58米。

体重:

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现在身高-110)kg

征兵对视力不再按照学历区分层次,左眼不低于4.5,右眼不低于4.6,低于4.8的需要检查矫正视力。

学历条件:

男青年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为主。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要求,从2014年起各省会城市不再征集初中学历青年。

注: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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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五保户办理条件

所谓五保,就是指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是为了保障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而设立的。那么在上海市五保户有什么办理流程?需要哪些办理材料?本文为您介绍上海市五保户办理材料及流程的相关信息。

办理条件

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 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8.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9.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

10. 失业人员丧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1.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12. 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办理流程

1、由村民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

2、经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查、初审后;

3、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及费用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办理地点

黄浦区外滩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电话:63295277

邮编:200001

地址:河南中路568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黄浦区老西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电话:63769098

邮编:200010

地址:蓬莱路285弄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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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具体内容

每个省市都有分布武警支队,或者武警学校,如果你想要保家卫国,惩奸除恶,就去征兵吧!在上海自然也不例外。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来让我们看看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

第九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的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内容的宣传教育。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在征兵工作期间,应当依法悬挂、张贴有关征兵工作的宣传品。

第十三条 各类中等以上学校应当将兵役法制教育纳入德育教育大纲,并设置必要的课时。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七条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 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 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第十八条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第十九条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下达的征兵任务,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并且按照要求做好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征兵办公室、卫生局以及有关医院抽调人员分别组成市和区、县征兵体格检查组,设立征兵体格检查站,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应征公民实施体格检查。

医务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兵役登记后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对象(包括已被招工、招干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且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

第二十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抽调人员组成政治审查组,组织各承办单位对应征公民实施政治审查,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应征公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的意见,召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部门以及接兵部队集体审定兵员。

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接兵部队,依据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在审定的兵员中,择优批准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合格的公民入伍。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公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接受公民监督。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应征公民的批准入伍手续,并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入伍的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公民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输送一天前,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将本地区的新兵安全、按时送达指定的车站、码头。

第三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为部队接兵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部队接兵人员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一条 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缴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 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二) 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三) 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四) 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

第三十四条 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

义务兵退役后,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二)入伍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

(三)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

前款所列的优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兵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 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 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三) 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四) 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五)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六) 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

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五倍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 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二)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 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四) 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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