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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3 21:45:32
万年历日历:申报知识
申报知识
海口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办理流程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在海口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呢?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条件需要哪些?需要什么材料?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1.在海南省机动车经销商处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由省内机动车经销商在收取车款开具发票的同时代办申报并代扣代缴车辆购置税,然后机动车经销商再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厅打印完税证明,办理后将发票(发票联、注册登记联)电子转账完税证和完税证明交予购车纳税人。

2.在外省购买本省登记注册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满足条件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材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进口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如不易确定具体车辆型号的,纳税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2)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前,车主发生变更的,纳税人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二手车交易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拍卖、调拨、接受捐赠、获奖等应税行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明确如下:

①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②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③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④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办理流程

(一)在我省机动车经销商处购买的车辆,购车时由省内机动车经销商在收取车价的同时代办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等事宜,须在经销商打印出来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或盖章。

(二)纳税人自行进口车辆或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免税条件消失的情形需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自行携带申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1、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将打印出来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名或盖章。

2、审核无误的,给予办理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办税服务厅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

1、在省内购置的机动车,在购车支付车款的同时由机动车经销商统一代扣代缴车辆购置税并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事宜。购车者不需再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申报缴纳手续了。购车者持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和完税证明即可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上牌)。

2、从省内经销商以外地方购置的机动车,申报办税地点为: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汽车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汽车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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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办理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

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清楚了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是具体内容,那你知道在海口如何办理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吗?需要什么材料呢?小编为你解答。

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办理条件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的原始凭证,应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

企业收齐有关单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单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退)税正式申报。

所需材料

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后,系统自动生成相关表单。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办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岗

(二)人工审核岗

(三)计算机审核岗

(四)调查评估岗

(五)复审岗

(六)核准岗

(七)综合岗

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提供资料齐全、内容准确、通过预审、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后重新申请。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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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委托代征税款申报流程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那么在海口办理委托代征税款申报流程有哪些呢?办理材料又需要什么?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所需材料

(一)《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

(二)委托代征开具的合法凭证;

(三)《票款结报手册》。

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办理委托代征税款申报。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对受托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经系统录入申报信息。

3.反馈

符合条件的申报征收岗受理申报;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受托单位补正或重新填报。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按照所代征税种的申报期限办理。

二、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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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车辆报废申报流程

在北京车辆报废申请办理有哪些手续?北京车辆报废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本文整理了北京有关车辆报废需要满足的条件及需要准备的材料,还有报废的补贴,办事指南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办理条件

1、北京市注册上牌车辆;

2、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办理材料

申请表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车辆相关证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身份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报废回收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注:本材料为需要监销的校车、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提供

办理流程

提交报废申请

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机动车解体厂收车并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确认车辆

解体厂到地区分所查询车辆信息,确认车辆,如果查出是盗抢、抵押、事故逃逃逸车则会通知相关部分处理,如不是车辆不存在以上情况,民警按法规规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进行现场监销,留存监销后照片,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监销机动车唯一性确认表》上签字,解体厂填写监销台账。

办理注销手续

解体厂整理档案资料后到地区分所办理注销手续,地区分所审核后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

办理完成

解体厂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告知其注销养路费等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及地点

车辆报废地址:北京解体厂分布网点

申请补贴地址:北京环境交易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时代大厦三层

办事网址:“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点击进入

办事咨询:咨询电话010-63211588;投诉电话:010-66295554

营业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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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怎样办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在海口办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办理所需材料是什么?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议件:

(1)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即办。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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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核定、申报缴纳与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失业保险是社保给失业职工的生活保障金,相信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那么在北京市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都有哪些内容呢?办事指南为你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一、核定对象:

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职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缴费核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表);

(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四)《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

(六)《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七)《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一)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外埠城镇职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在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时,应持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证明;

3、《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4、《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汇总表》(一式三份)。

(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返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负责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5、外埠城镇失业人员户口证明材料;

6、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四、缴费核定基数

(一)单位缴费

1、填报《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1、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二)参统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参统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以当年社会最低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五、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应自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发生分立的,自兼(合)并或分立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的,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六、缴费时间与方式

缴费核定时间: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实行集中或独立缴费的参统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报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并可采用现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种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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