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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3 21:49:02
万年历日历:海市知识
海市知识
威海历史最高气温多少度

现在许多城市都出现了高温天气,所以人们要更加关注天气预报和高温预警信息,这样可以提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威海历史最高气温多少度?威海市历史最高温度是几度?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一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来好好看看。

威海历史最高气温多少度

威海历史最高气温39度,全年以8月份温度最高,最高的气温是三十九度,年极端最高温度出现在7、8两月。由于太平洋高压加强北上,夏季季风开始,多为3-4级南到东南风,有利于暖湿空气北上,因而降水多,湿度大,降水量占全年的59% 。

威海市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变化和季风进退都较明显。与同纬度的内陆地区相比,具有雨水丰富、年温适中、气候温和的特点。威海市大陆度为54.1% ,由于濒临黄海,受海洋的调节作用,表现出春冷、夏凉、秋暖、冬温,昼夜温差小、无霜期长、大风多和湿度大等海洋性气候特点。

威海四季天气变化

春季

(3—5月)暖空气开始活跃,但冷空气还有相当势力,造成高低气压系流移动、交替频繁,引起气候多变。4至5月份,南北大风交替出现,为全年大风多、强度大的月份。温度低且回升慢,与内陆同纬度地区相比,低2—3℃,季节推迟约半个月。由于暖湿空气尚不能大量输送过来,所以降水量仍较少,只占年总降水量14% 。由于大风多,降水量小,蒸发大,经常造成春旱。

夏季

(6-8月)由于受海洋的调节作用,温度偏低。6-7月份,比内陆同纬度低3-4℃,8月份低1℃,凉爽宜人的气候,使威海市成为著名的避暑胜地。全年以8月份温度最高,年极端最高温度出现于7、8两月。由于太平洋高压加强北上,夏季季风开始,多为3-4级南到东南风,有利于暖湿空气北上,因而降水多,湿度大,降水量占全年的59% 。6月末7月初进入汛期,9月上旬结束,暴雨集中出现于7、8月和9月上旬,暴雨次数频繁,往往形成洪涝,但有的年份,由于太平洋高压控制,山东半岛稳定少动,造成高温高湿闷热天气,形成短期夏旱。由于大气环流的引导,太平洋台风北上,往往造成暴雨和大风天气。

秋季

(9—11月)初秋,北方冷空气开始活跃,但暖湿空气还有一定势力,所以9月上旬降雨仍较多,有时出现阴雨连绵的天气,还可能受到台风的侵袭。秋季总降水量占全年的23% ,多集中在9月份。9月下旬到10月,北方冷空气加强,暖湿空气明显衰退。整个秋季温度偏高,与内陆同纬度地区相比,9月份稍高,10—11月高1—2℃。从10月份起,多晴好天气,秋高气爽,风和日丽,能见度最佳,但往往出现秋旱。从11月中旬起,强大的蒙古高压开始建立,冷空气开始活跃,每旬气温以相差3℃的幅度迅速下降,北向大风次数增多,冬季季风逐步明显。

冬季

(12—2月)受强大蒙古高压控制,不断有冷空气爆发南下,气候干燥寒冷,多偏北风。威海市与烟台市素有雪窝之称,1月份为全年最冷月份,年极端最低温度一般出现于1月或2月上旬。整个冬季温度比内陆同纬度地区偏高2℃,且昼夜温差小。季降水量为全年最少,占全年5% 。从12月下旬起,由于受海洋作用影响,造成地方性的阴、雪天气增多,雨雪量比内陆同纬度地区多3倍以上,日照时数偏少。

入夏后地球持续高温,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谈到这次的火炉天气,一定是多个因素导致的,对此研究人员列出了多项原因,我们一同剖析一下。

第一个原因,则是受到地球辐射的加强影响。我们都知道,地球上的光和热,主要的来源就是太阳,随着太阳活动周期的加强,往地球上输送的能量也将持续增加,这就直接导致了地球温度的升高,并持续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第二个原因,“永久冻土”的不断融化。在地球的南极和北极,保存了面积极大的“永久冻土”,这些冻土以冰雪覆盖的形式出现。

然而,随着人类科技的不断发展,伴随二氧化碳的持续排放,显著的地球温室效应让这些“永久冻土”不再永久,一些冰川开始融化,对于太阳光的反射也逐渐减少,无形中增加了地球上的可吸入热量。

第三个原因,便是人类生产活动中对于二氧化碳的无节制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升入空中,破坏了大气层,并产生了严重的温室效应。

据科学家们推算,二氧化碳的无休止排放,将让地球的平均气温升高一度。如果排放量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四个原因,地壳活跃火山的不断喷发。在今年年初,加纳火山的突然喷发震惊世界,因为超大的喷发量已经超过了有史以来的纪录。火山的喷发,对地球气候影响不小,加纳火山喷发直接导致了半年后北半球北极圈附近的绿色极光产生。

同时,火山的喷发,将更多的热能释放,一定程度上也将增加地球上的热量。


海市蜃楼的意思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听到“海市蜃楼”这个词,那你知道“海市蜃楼”的意思是什么吗?

海市蜃楼形成的原因是:海市蜃楼是一种因远处物体被折射而形成的幻象,其产生原因是太阳使地面的温度上升后形成的一种气温梯度。

由于密度不同,光线会在气温梯度分界处产生折射现象。我们的大脑认为光线总是沿直线传播,但是当光线通过下方温度低、密度大的大气时,就会向下折射,所以大脑中显现的远处物体就会比实际高。

平静的海面、大江江面、湖面、雪原、沙漠或戈壁等地方,偶尔会在空中或“地下”出现高大楼台、城廓、树木等幻景,称为海市蜃楼。我国山东蓬莱海面上常出现这种幻景,古人归因于蛟龙之属的蜃,吐气而成楼台城廓,因而得名。

海市蜃楼是一种反常的折射现象,它是光线在垂直方向密度不同的大气层中传播,经过折射造成的结果。常分为上现、下现和侧现海市蜃楼。

海市蜃楼有两个特点:一是在同一地点重复出现,比如美国的阿拉斯加上空经常会出现蜃景;二是出现的时间一致,比如我国蓬莱的蜃景大多出现于每年的5、6月份,俄罗斯齐姆连斯克附近蜃景往往是在春天出现,而美国阿拉斯加的蜃景一般是在6月20日以后的20天内出现。


海市蜃楼是什么意思

海市蜃楼,又称蜃景,是一种因为光的折射和全反射而形成的自然现象,是地球上物体反射的光经大气折射而形成的虚像。其本质是一种光学现象。海市蜃楼的出现与地理位置、地球物理条件以及那些地方在特定时间的气象特点有密切联系。其特点是同一地点重复出现和出现的时间一致。

平静的海面、大江江面、湖面、雪原、沙漠或戈壁等地方,偶尔会在空中或“地下”出现高大楼台、城廓、树木等幻景,称为海市蜃楼。我国山东蓬莱海面上常出现这种幻景,古人归因于蛟龙之属的蜃,吐气而成楼台城廓,因而得名。

蜃景与地理位置、地球物理条件以及那些地方在特定时间的气象特点有密切联系。气温的反常分布是大多数蜃景形成的气象条件。

形成原理:光从一种介质斜射入另一种介质时,传播方向发生改变,从而使光线在不同介质的交界处发生偏折。这就是光的折射。


上海市区是哪几个区

上海是一座非常有吸引力的大都市,因为有上海有各种各样的特产,如上海生煎、上海梨膏糖、上海面塑、上海丝绸等等。有些朋友想了解下:上海市区是哪几个区?上海市区有哪些区?接下去小编带大家来学习下吧,涨知识的节奏,还不赶紧来围观围观。

上海市区是哪几个区

上海市区是有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等16个市辖区。

上海中心城区是指上海外环线以内的区域,面积约660平方公里。核心区域包括:黄浦区(黄浦区、原南市区、原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静安区(静安区、原闸北区)以及浦东新区的外环内城区(浦东外环线以内的城区)。浦西七区为传统意义上的上海中心城区。

根据上海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中心城范围由总体规划确定,中心城范围以外为郊区。而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中心城范围为外环线以内。老城区是黄浦区的人民路中华路圈内。

上海“十二五”规划一个目前已初步确定的方向是,中心城区将形成“十字轴”发展态势。其中一轴(也即横轴)是从浦西的虹桥机场到浦东的国际机场城市发展主轴,另外一轴(也即纵轴)是沿黄浦江一轴,包括黄浦区、虹口区、杨浦等区,以及最为重要的世博板块。

横轴是沿线集聚了虹桥枢纽商圈、南京路、金融城、花木-龙阳路枢纽、张江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迪士尼国际旅游度假区、浦东国际机场等发展服务业的主要地区。“十二五”期间要更加注重向东延伸,也即向龙阳路枢纽以东地区进一步推进功能开发和要素集聚。

纵轴则是沿黄浦江地区,北从杨浦东外滩沿着黄浦江往南向南浦大桥、卢浦大桥进行延伸,这其中包含了世博板块的开发。徐汇滨江地区共储备土地约200公顷,占可开发土地面积的77%;黄浦区也有12万平方米地上商办建筑总量的土地储备,未来将重点发展金融、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集中体现城市高端服务功能。

上海中心布局

上海市中心空间远未饱和,世博板块的开发以及浦东东部地区的开发为中心城区开发提供了空间。上海“十二五”规划一个已初步确定的方向是,中心城区将形成“十字轴”发展态势。其中一轴(也即横轴)是从浦西的虹桥机场到浦东的国际机场城市发展主轴,另外一轴(也即纵轴)是沿黄浦江一轴,包括黄浦区、虹口区、杨浦等区,以及最为重要的世博板块。

①横轴

横轴是沿线集聚了虹桥枢纽商圈、南京路、金融城、花木-龙阳路枢纽、张江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迪士尼国际旅游度假区、浦东国际机场等发展服务业的主要地区。“十二五”期间要更加注重向东延伸,也即向龙阳路枢纽以东地区进一步推进功能开发和要素集聚。

②纵轴

纵轴则是沿黄浦江地区,北从杨浦东外滩沿着黄浦江往南向南浦大桥、卢浦大桥进行延伸,这其中包含了世博板块的开发。世博园有土地5.28平方公里,将成为南北向商务带开发的重点地区之一;徐汇滨江地区共储备土地约200公顷,占徐汇滨江可开发土地面积的77%;黄浦区也有12万平方米地上商办建筑总量的土地储备,未来是黄浦江高端商务带的核心区段,将重点发展与金融中心建设有关的金融、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集中体现城市高端服务功能。

去上海怎么走

上海主要的火车站有三个:

1、一个是上海火车站在市中心,在上海市闸北区秣陵路。始建于1908年,1909年落成。现上海站建于1987年,由原上海东站改建而成。

2、一个是上海南站,是上海中心城市的南大门,也是联系长江、珠江三角洲及中国南方其他城市包括港澳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南站及周边地区以其独特的地利条件和投资优势,必将成为与徐家汇城市副中心功能互补的又一区域经济中心。

3、另外一个就是上海虹桥火车站了,上海虹桥站,于2010年7月1日启用,是一座高度现代化的中国铁路客运车站,为亚洲最大铁路枢纽之一。该站是沪杭高铁、沪宁高铁与京沪高铁的交汇点,位于上海市偏西部,东邻上海虹桥国际机场T2航站楼,是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市暂住证办理条件

暂住证就是指暂时居住的权利和一个身份,目前暂住证已经逐步取消,只剩下北京以及上海等城市才用此政策。那么在上海暂住证该如何办理呢?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事指南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申办对象资格:

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 具有居民身份证;

(2)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

(3) 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申办材料: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须交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手续:

1.暂住居民家中的, 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 申领办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等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领、办证;

3.暂住在租赁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警察署)申领、办证。

办理程序:

(一)填写《暂住人员登记表》、 《暂住人员登记表》应当由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当场填写, 申领人员应如实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和回答有关问题。

(二)核实

1. 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暂住地核查是否具备固定、合法居住房屋;

2. 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外来人员工作地取得联系核查是否具有正当职业;

S.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发放《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财综(1999)2号]、[沪价行(1999)52号]《关于同意市公安局调整(上海市寄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复函》的规定: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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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具体内容

每个省市都有分布武警支队,或者武警学校,如果你想要保家卫国,惩奸除恶,就去征兵吧!在上海自然也不例外。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来让我们看看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

第九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的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内容的宣传教育。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在征兵工作期间,应当依法悬挂、张贴有关征兵工作的宣传品。

第十三条 各类中等以上学校应当将兵役法制教育纳入德育教育大纲,并设置必要的课时。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七条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 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 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第十八条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第十九条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下达的征兵任务,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并且按照要求做好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征兵办公室、卫生局以及有关医院抽调人员分别组成市和区、县征兵体格检查组,设立征兵体格检查站,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应征公民实施体格检查。

医务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兵役登记后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对象(包括已被招工、招干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且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

第二十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抽调人员组成政治审查组,组织各承办单位对应征公民实施政治审查,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

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应征公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的意见,召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部门以及接兵部队集体审定兵员。

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接兵部队,依据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在审定的兵员中,择优批准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合格的公民入伍。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公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接受公民监督。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应征公民的批准入伍手续,并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入伍的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公民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输送一天前,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将本地区的新兵安全、按时送达指定的车站、码头。

第三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为部队接兵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部队接兵人员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一条 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缴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 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二) 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三) 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四) 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

第三十四条 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

义务兵退役后,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二)入伍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

(三)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

前款所列的优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兵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 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 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三) 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四) 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五)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六) 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

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五倍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 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二)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 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四) 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连续两年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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