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管辖区域外)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管辖区域外)。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
办理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后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并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6、交验机动车;
7、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9、工程救险车、施工车、邮电车办理转移登记需经综合科审批;教练车办理转移登记时需驾驶员考试科审批。
办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转移成交手续,由市场指定人员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
2、以下情况办理转移登记,无须进交易市场,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凭第二条所列材料将车辆开至车辆管理所,在8号楼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
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
3.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整体买卖和拍卖的机动车;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的机动车。
3、到3号楼交验机动车。
4、到8号楼受理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和零时行驶车号牌等相关材料。
注:1.请于机动车转出办结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并妥善保管机动车档案,不得拆封。
2.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每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每车一份证明原件)。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及费用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完成。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沪价格(94)783号
办理地址
1、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安亭镇墨玉南路1000号 69502363
2、上海口岸二手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459号58665777转
3、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中山北路2907号 62571111转
4、上海市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顾戴路3318号 64929599
5、上海市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1441号 68930099转
6、上海市安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525号 66225508、66225258
7、上海市崇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育麟桥路297号 69621357
8、上海市百联联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550号66315931
9、上海亿联二手车市场: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333号 6710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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